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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14 阅览数:98 次 作者:ly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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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16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及其周边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八条措施”落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小学和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明显改善,师生安全感明显增强。

公安部八条中的第四条规定: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从公安部门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参与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重大而积极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尽快尽早地配齐。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城镇初中、乡镇中心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要配备法制副校长,联办小学、村办小学,一般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法制辅导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为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让法制副校长参与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决策,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要积极主动地向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介绍学生倾向性的问题及有关情况,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事先与兼职法制副校长协商。通过开展各种法制教育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做好学生的犯罪预防工作。对于学校的周边环境、安全保卫、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工作,要让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与公安工作对接,总体策划、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法制教育工作表现优秀的、成绩突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法制教育工作特别突出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功。要把学校发挥、支持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工作的一个指标,使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00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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